如果试用期期间没有提出来,那是否就是公司默许我能转正呢,公司这样做是不是侵犯到我的权利了呢?
我与2008年1月9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上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合同期限是两年,但是合同上有说转正试用期最长可延长到六个月。我与2008年3月17日提出转正申请,可是我们的部门经理说我现在不能转正,需要延长一个月转正。按照合同约定,如果我不能按时转正公司是不是应该在我试用期结束前提出来,而不是在试用期之后呢。如果试用期期间没有提出来,那是否就是公司默许我能转正呢?公司这样做是不是侵犯到我的权利了呢?
位律师回复试用期期限不能单方面延长,其单方延长试用期不能作为双方协商一致的依据。继续在公司工作,视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应当按合同的约定,给付转正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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