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如果我不合理我该怎样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您好:
我想咨询下关于劳动法关于违约金的问题。
去年8月份我和大连某公司签定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同时还签了一份保密协议。今年3月,因为各种原因我想要辞职,并提前一个月提出了申请,但是公司还是要求支付违约金。理由是:劳动合同是在2008/1/1之前签订的,按照旧劳动法执行。
可是我看合同中写明: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大连市有关规定相悖的,安有关规定执行。
那么请问我在一个月后离开公司时是否还需要支付这部分违约金,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如果我不合理我该怎样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你能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你的违约金如果只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话,你不用缴纳违约金,因为合同中写明的:《可是我看合同中写明: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大连市有关规定相悖的,安有关规定执行。》非常明确;如果你的违约金是关于保密协议的,单位必须支付你补偿,关于保密协议的约定才有效,否则保密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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