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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一家企业从事中层管理(A部部门经理)岗位上工作已有四年之久。
    在3月3日下午单位领导找本人谈话说由于工作需要将本人调至B部任B部部门经理。但由于本人认为自己并不适合B部部门经理岗位,因此拒绝接受调令;但3月4日单位便发出一份内部文件,免去本人A部部门经理一职;且于3月5日又以一张内部更动表形式,下令将本人从A部部门经理调任B部为普通员工;本人拒不接受单位的决定,要求按双方履行劳动合同;3月6日单位又一份内部文件,责令本人至人力资源部报道,待岗;3月7日本人以个人名义发函给单位表示本人不按受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
    至此,本人已待岗有一个星期之多,单位却无任何举动。
    请问:以上单位的做法符合劳动法吗?
          单位可以一直让我待岗下去吗?
          若本人此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否仍应该给予经济赔偿?
          若经济赔偿是以怎样的标准执行?

位律师回复

你好,首先不知道你和单位劳动合同关于工作岗位是如何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调整工作岗位是允许的。如果单位不按时支付你的工资,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应该承担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标准为你4个月的工资。其他情况还是要看你的劳动合同是如何约定的。我是杭州律师,欢迎参照我的联系方式联系,详细咨询、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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