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这种行为还算不算侵权,如果属侵权行为,我现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经济赔偿金吗?
您好!
我在一私营企业连续工作将近7年(2001年5月至2008年3月)现仍在职,已经和公司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的合同,时间分别为:2006年5/1--2007年2/17, 续2007年2/25---2008年3/8号。2006年以前公司一直是没有与我签订过合同的,养老和医疗保险也是从2006年5月份开始帮我办理缴纳的,之前几年的公司并未为我补缴,像这种情况的员工我们公司有将近七八十人。请问:我现在还能不能向公司提出补缴2006年以前的保险?公司的这种行为还算不算侵权。如果属侵权行为,我现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经济赔偿金吗?盼复!
可以要求补缴;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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