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不应让另一方承担债务,应在2008婚姻法中修改,就如家庭中一人犯罪,另一人也要去坐牢吗?

我认为不应让另一方承担债务,应在2008婚姻法中修改,就如家庭中一人犯罪,另一人也要去坐牢吗?,第1张

关于夫妻间债权债务处理问题的规定。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是困扰法官的难题。为解决这一难点,这次司法解释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例如,对于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欠外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向其配偶主张权利的,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再如,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解释(二)》之所以要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婚姻法对这个问题的立法本意是:既要保护夫妻的共同财产,也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保护夫妻的共同利益,也要维护男女双方的个人利益。
婚姻中就一方借债,又没用于共同家庭开支,我认为不应让另一方承担债务应在2008婚姻法中修改就如家庭中一人犯罪,另一人也要去坐牢吗?

位律师回复

你提的问题很好,我也是这样认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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