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样的情况是否应该受到劳动法保护,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我这样的特殊情况呢?
我在深圳,我和公司签定的合同是2008年1月31日到期,1月30日公司以对岗位有具体要求的含糊说法向我解释决定不再和我续签合同,并要求我当天办理了相关离职手续.可在31日我意外发现自己带环受孕了,(我已生育一孩,所以3年前就上环避孕).故我将医院的检查结果和要求延续劳动合同的快递信函在31日发给公司,而公司给我的答复是因为我是计划外怀孕,所以他们不负任何责任。
我在2月份安排做了人流手术,目前在家休养.请问如我这样的情况,有权利要求延续劳动合同吗?我这样的情况是否应该受到劳动法保护?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我这样的特殊情况呢? 谢谢!
你的情况,直接要求延续原劳动合同就行了,完全可以得到劳动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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