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利要求延续劳动合同吗,我这样的情况是否应该受到劳动法保护,公司应该做出相应的赔偿或是补偿吗?

有权利要求延续劳动合同吗,我这样的情况是否应该受到劳动法保护,公司应该做出相应的赔偿或是补偿吗?,第1张

律师, 您好! 我在深圳,我和公司签定的合同是2008年1月31日到期,1月30日公司以对岗位有具体要求的含糊说法向我解释决定不再和我续签合同,并要求我当天办理了相关离职手续.可在31日我意外发现自己带环受孕了,(我已生育一孩,所以3年前就上环避孕).故我将医院的检查结果和要求延续劳动合同的快递信函在31日发给公司,并且我也在2月份安排做了人流手术,目前在家休养.
请问如我这样的情况,有权利要求延续劳动合同吗我这样的情况是否应该受到劳动法保护公司应该做出相应的赔偿或是补偿吗 谢谢!

位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根据该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是劳动合同延续的法定事由,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如果劳动合同届满,用人单位应当将其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因为你已做人流手术,你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到你的医疗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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