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明确进口抗震救灾物资免税事项

新规明确进口抗震救灾物资免税事项,第1张

新规明确进口抗震救灾物资免税事项,第2张

为鼓励和引导海内外社会各界踊跃捐赠物资,支持和帮助地震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财政部近日下发通知对进口抗震救灾物资免税事项进行规定。
  根据财政部通知,在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三个月内(即从2008年5月12日至2008年8月12日),对超出现行政策范围进口的抗震救灾物资按以下方式办理:
  中国地震局、省级地震局、中华慈善总会、四川省慈善总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部门,地方红十字会、地方抗震救灾指挥部以及其他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单位接受境外捐赠救灾物资享受相应的进口免税政策。
  境外捐赠直接用于此次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的各类物资,全部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
  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给地震灾区用于抗震救灾的物资,全部免征进口税。
  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的直接用于抗震救灾的加工贸易货物以及对国内有关单位直接捐赠给灾区用于抗震救灾的物资中所用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海关已登记放行的,一律免征进口税,并免予补交相应的加工贸易内销批准证和有关进口料件的进口许可证件。
  直接用于此次抗震救灾的各类物资,包括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需要提交相关许可证件和证明文件的,经主管海关核实后,免予提交许可证件和证明文件,由海关直接作核销结案处理。
  海关在救灾紧急状态下已放行的,随境外救援队、医疗队或包机进境的极少量旧机电产品、旧汽车、旧医疗器械,免予补交许可证件和证明文件。直接用于抗震救灾的由非指定口岸进口的汽车、药品等物资,准予办理清关手续。
  通知同时规定,为加强对捐赠进口救灾物资的管理,自2008年8月13日起,全面恢复执行《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同时恢复执行各项现行进口相关政策法规。
  此外,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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