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要先向医院申请、审批,得到同意后才可以怀孕,请问这合理合法吗?
律师同志:
你好!
我是内蒙古兴安盟的一名医生,兴安盟人民医院多年不给招聘的医务人员交纳"三险"是否合理?医院规定:工作满3年后,只给交纳医疗保险,别的不管,这种情况已经很多年了。医务工作虽然很辛苦,但我无怨无悔,但希望能得到合理的保障。现在又规定:护士人员如果要生育,必须要先向医院申请、审批,得到同意后才可以怀孕。请问这合理合法吗?望解答,谢谢!
如果是正式在编的医生,则与单位之间是人事关系,现在事业单位干部并未纳入社会保险的范围。如果不中正式在编的医生,则与单位是劳动合同关系,单位理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生育是基本人权,单位无权决定员工的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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