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我不过关,我为了不失去工作,只有口头同意,希望在延期内通过试用期,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我07年11月1日份签的3个月试用期合同,即是07-11-1到08-2-1日,到了1月26号,经理说我试用期要延期,说我不过关,我为了不失去工作,只有口头同意,希望在延期内通过试用期,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位律师回复我国新劳动合同法规定:1.试用期期限: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如果符合以上规定,就是合法的,反之,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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