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能通过法律手段要回按10%标准计算的所余工资,今年是否能全额要回我的工资?
您好:
我原在一家单位任职,工资标准是单位收入的10%,有正式发的薪金分配办法,从06年开始执行这个办法,我在07年12月提出辞职报告,结果在第三天后,公司单方面下了一个文件,说07年全年执行7.5%,原标准不执行了,我的工资而且今年只给75%,以后的要到08年底才给,请问我是否能通过法律手段要回按10%标准计算的所余工资?今年是否能全额要回我的工资?我是属于单位正式职工,有劳动协议,但没规定薪金,但公司发过一个盖章的薪金分配办法,06年发的,06年也是这样执行的,若行的话我想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
应该按照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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