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对方赔偿的误工费该给单位还是个人,是否应该兼得?
本人6月份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裁定,误工费4个月,每月3100元,对方已经支付给单位。但单位给我计算时,7月、8月按病假支付,即基本工资的60%,没有绩效工资和补贴,还达不到3100元,我正常工资总额应该是6400元,9月在单位再三催促下,未痊愈就上了班,那单位不是侵占了我的9月份的3100元误工费了吗?9月21日我离职了,但误工费实际补到10月11日,这段时间应该也有的误工费单位也未给。
我住院期间,单位安排专人办工伤事宜,但后来没有帮忙办了。
请问:
1、我是否必须要申请工伤才能享受工伤待遇?(工资待遇方面)
2、大部分材料在单位手中,若个人申请工伤,单位不配合,怎么办?
3、8月20日-9月20日,上班期间,对方赔偿的误工费该给单位还是个人?是否应该兼得?
谢谢!
1、您需要申请工伤认定,才能根据认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2、可申请劳动部门调取相关材料
3、肇事方赔偿的误工费应支付给您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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