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理解是否正确请指正?

以上理解是否正确请指正?,第1张

关于主动辞职补偿问题我是如下理解的。不对请指正。
a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如下: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b) 再看第三十八条第六款: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c)再看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d)。我理解为:第三十七条符合第三十八条第六款的规定。即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因此,我认为即算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也是要补偿的。
   以上理解是否正确请指正

位律师回复

因个人原因辞职,没有补偿。其他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DABAN RP主题是一个优秀的主题,极致后台体验,无插件,集成会员系统
白度搜_经验知识百科全书 » 以上理解是否正确请指正?

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提供最优质的资源集合

立即查看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