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2005年建筑讲义三
第三节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一、建设法律法规概述(了解)
(一)建设法规的作用:规范指导(必须、禁止)、保护合法、处罚违法。
(二)建设法规体系 效力: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建设法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
(一)建筑法 适用范围: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有道路、桥梁等吗?没有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建设单位、工程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
(2)三个月内开工、可以延期两次; 因故中止施工的,一个月内报告。中止满1年的恢复施工前,核验施工许可证。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建筑工程承包与发包 (1)发包: ①发包方式 1)招标发包 2)直接发包 ②提倡实行总承包,禁止肢解发包 (2)承包: ①三个禁止。 1)禁止施工的企业超过自己的资质的等级的范围来承揽工程; 2)禁止不允许把自己等级借给别人使用; 3)禁止成包的工程再次转给别人 ②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的联合承包的,承担连带责任;按资质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③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建筑工程监理 (1)必须实行监理:5条。其中注意:1.重点工程,②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③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4.利用外资,⑤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2)监理是委托合同;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内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 5.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对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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