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辅导:拍卖法律制度(2)

经济法辅导:拍卖法律制度(2),第1张

经济法辅导:拍卖法律制度(2),第2张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一节 拍卖委托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资料。
  第四十二条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三条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五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十八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和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 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拍卖。
  第五十一条 竞买人的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三条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后,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 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年。
  第五十五条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位律师回复
DABAN RP主题是一个优秀的主题,极致后台体验,无插件,集成会员系统
白度搜_经验知识百科全书 » 经济法辅导:拍卖法律制度(2)

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提供最优质的资源集合

立即查看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