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夜宵,是否叫损害身体健康,3,我能否要求支付加班费?
我在重庆一服装厂做裁床,是计件工人,于07年8月9号到该公司上班,之前一直未签劳动合同,到12月初,公司要求签劳工合同,但合同并未给我备份,合同内容也是维护该公司的利益,该公司经常加班超过3小时,有时晚上加班到12点,周末不休息,一个月休息一到两天,没有加班工资!晚上工人经常饿着加班,公司不提供晚餐,所以我想2008年1月10号离开公司,因为要提前递交辞职信,我于07年12月27日递交辞职信给老板,表明08年1月10号将辞职离开,结果老板07年12月28号就将我开除。
1,对于将我开除一事,请问老板是否应该负法律责任?我是否能得到赔偿?
2,晚上公司加班到深夜,无夜宵,是否叫损害身体健康?
3,我能否要求支付加班费?
你好!你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补偿,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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