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同意后,我需不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如果需要我应该支付多少?
我是2006年8月1日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6年8月1日-2009年8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后企业一次性支付了我1500元的生活安置费,并在合同中约定:甲方与乙方签定劳动合同后,甲方一次性发给乙方生活安置费1500元,若乙方在服务期限内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服务期每少一年返退生活安置费的30%,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返退。
如果2008年4月1日我书面申请要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同意后,我需不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如果需要我应该支付多少!
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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