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到期,本人不想继续签定合同,请问,单位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哪些法律?

2008年1月1日到期,本人不想继续签定合同,请问,单位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哪些法律?,第1张

本人1996年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2006年12月31日到期后续签了一年,2008年1月1日到期本人不想继续签定合同请问,单位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哪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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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单位要签订而你不签订,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没有经济补偿。见《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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