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無效,已簽訂至明年12月合同,現需解除,需如何賠償(如員工為00年5月入職人員)?

如無效,已簽訂至明年12月合同,現需解除,需如何賠償(如員工為00年5月入職人員)?,第1张

07年12月31日勞動合同到期,與公司已簽訂合同,現新合同法出台,需變更合同樣本,發公告張貼,申明原已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作廢,待新合書樣本下來再簽訂是否有效。
另如公告有效,原合同作廢,是否可以終止合同。如無效已簽訂至明年12月合同現需解除,需如何賠償(如員工為00年5月入職人員)?請協助

位律师回复


1、公告合同无效是无效的行为;
2、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须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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