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届时不再与我续签,请问是按新劳动合同期限,还是按我进厂年限来支付我的赔偿金?
1。我是2005年入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才能到期,现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公司要求我们重新签定劳动合同,请问这样是否合法?如果我拒绝重签,是否违法;
2。如果我现在与公司重新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至2010年到期后,如果公司届时不再与我续签,请问是按新劳动合同期限,还是按我进厂年限来支付我的赔偿金?
公司的行为说不上违法。但是属于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你拒绝重签,当然不是违法行为。而公司也只能在和你协商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根据有关信息,国家可能会出台规定,对于这种规避行为视为无效。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那么应该按进厂年限计算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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