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村小组已收到以上的赔偿费用,而不给本人作任何赔偿,是否违法?
本人在肇庆市睦岗镇大岗头村承包了20亩鱼塘并和村小组签订合同,在合同生效期内,国家征用我的鱼塘,征用单位赔偿的青苗费以及地上附属物的补偿应归村小组所有还是土地使用者(即本人)所有?
如果村小组已收到以上的赔偿费用,而不给本人作任何赔偿,是否违法?
由于在合同生效期内,所以,国家征用您的鱼塘,征用单位赔偿的青苗费以及地上附属物的补偿应归土地承包使用者(即您本人)所有;如果村小组已收到以上的赔偿费用,而不给本人作任何赔偿,属于错误的做法,应予纠正。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