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应如做?
本公司在2006年期间进口原料的增值税(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已进行抵扣,现税务机关在与海关进行信息比对时出现信息不符,后经查原因是本公司财务人员在每月的增值税申报系统中输入的海关代码有误而造成信息对比不符。现国税机关要求本公司将此已抵扣的税额进行补交税款,共有13万多元,本公司则认为进口原料的交易都是实的,只是由于本公司员工输入错误,要求税务机关拿出相关依据,但国税机关说有关这方面的依据还没有,说不服可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问:
1。请问税务机关可以这样吗?
2。本公司应如做? 盼复
你好,如果你对税务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60日内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起诉。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书,写清楚事实经过,附上相关证据,以及当事人(出错职工)的证言。我是杭州律师,欢迎参照我的联系方式联系,详细咨询、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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