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应当有,这是对当事人的时间限定,如果没有,那么对想借此抵赖的人而言不就没有制约了吗?
尊敬的律师:
本案属劳动纠纷案,已早在今年4月获劳动仲裁胜诉。法院受理期间,对方要求审计,但至今已有近3个月,却迟迟不把审计结果送到法院。(听本案的主审法官这样说)而事实上,公司辞退的理由原本就是捏造的莫须有事件。现在借口审计,却拿不出证据证明。而对方此举实际上已对法院审理构成干扰。我几次就此询问主审法官,只被告之:他会催促。但我使终不明白:所谓“中止事由”有时效吗?我认为应当有,这是对当事人的时间限定,如果没有,那么对想借此抵赖的人而言不就没有制约了吗?
本人想就这个问题请教有关的律师。有必要的话,我会同律师个别谈。谢谢支持!
对方应当就事由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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