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方如此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没有,我父亲应该拿出什么样的法律依据索腰补偿?
你好,周旺律师:
我父亲原在国有企业—衡阳一国有企业厂工作,在1995年以后厂里效益不好,号召一些人自找谋生,后来落得所谓“除名、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等说法,厂方称这些人以后与工厂再无瓜葛。
现在厂里由于效益差,依法破产,并被拍卖,在职职工工资都是一次性买断,但上述的被号召自找谋生的分文无补
厂方理由称:1995年有文件规定国有企业的招工、除名等有权自主裁定。2003年又有地方文件说厂被拍卖,上述人员没有补偿。
请问上述两个文件是否属实?厂方如此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没有,我父亲应该拿出什么样的法律依据索腰补偿?
除非正式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书,否则都不能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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