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是南京城市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左右,具体的是在680元到800元之间,请问企业这样做合法吗?
我们工厂为了″减员增效″,最近对工厂″富余人员″进行所谓的″在职离岗″。
对″富余人员″的定性是:为了方便操作和处理,对工厂女满四十岁以上的,男满五十岁以上的。一律都是″富余人员″。而所谓的″在职离岗″,就是永远的离开工厂,也就是变相的失业。回家的待遇是原来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大概是南京城市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左右。具体的是在680元到800元之间。
请问企业这样做合法吗?
如果劳动合同不到期,则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履行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是济南律师,很高兴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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