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求达到劳动者自动辞职的目的,还有就是如此的约定的合法性,是否属无效合同?
各位律师好!
劳动合同在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中 “公司可根据经营状况在其合同期内对其的工作岗位及工资进行调整” 这样的约定是否就可以使公司随时随地可以改变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工资吗?只要你得罪某些人就可以以这条来降工资,以求达到劳动者自动辞职的目的,还有就是如此的约定的合法性?是否属无效合同?
当然你们会说不用签字 谁都知道我要不签就得重新去找工作 呵呵 事实上我也签了 谢谢!
这样的约定不违法,但如果公司根据这条对你的工作岗位和工资进行调整你不满意的话,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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