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某公司员工到外地出差,乘坐他人车辆,发生交通意外,工伤赔偿和交通赔偿可否兼得?

北京的某公司员工到外地出差,乘坐他人车辆,发生交通意外,工伤赔偿和交通赔偿可否兼得?,第1张

北京的某公司员工到外地出差乘坐他人车辆发生交通意外,工伤赔偿和交通赔偿可否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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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或者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问题可直接电话咨询北京陈自江律师电话:13552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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