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按照当时改制时全厂的月平均工资做为补偿标准,即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请问这合理吗?
我1997年到当地的国营企业上班,今年9月合同到期。现在企业通知我不与我签订合同且没有说明理由。请问这合法吗,我可以做什么了,另外由于企业于2003年改制,所以企业说给我的补偿金只能到2003年。且按照当时改制时全厂的月平均工资做为补偿标准。即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请问这合理吗
位律师回复依现行劳动法,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以不再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并可以不给予经济补偿,除非有工伤等特殊情况.劳动合同法到2008年1月1日实施,其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故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对续签劳动合同非常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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