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是口头说的,请问我的这点合法吗,法院会支持吗?
节假日双休日和正常上班时间一样工资报酬,35元/1天,没有月工资标准,我工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还税后是1542元(包括加班和承包)。
我伤后治疗期间公司就按国家正常工作日(每月21天左右)给我发700元左右的工资。
我已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四年,申请劳动仲裁的第一点是要求确定我与公司存在无固定期劳动关系,现在公司只承认我在该公司工作九年多年,并说因为我工伤拒绝和和续签任何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认可我是在同一单位工作十四年,也说我是合同期满正常终止劳动关系,不给任何补偿。我是按″劳动法″的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六条提出的要求,仲裁委的人说公司不同意续签合同,所以不支持我与公司存在无固定期劳动关系。说明一下;现在是调解阶段,仲裁委是口头说的。
请问我的这点合法吗?法院会支持吗?
第二点要求是要求公司按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1540计算并补足伤残待遇,这点仲裁委说支持。(公司按700工资标准上报的)
第三点是要求按十二月平均工资1540元/月补足伤后治疗休养期间的工资差额(公司是按
治病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本人原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应当补发。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