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符合劳工法吗?
我跟好十几个同事6月1号因反对公司私自挑动工资,而旷工一小时一事。公司因怕影响自己的地位把带头的几个给予;掉到别的组,劝退,而我却被开除。{开除原因:不受厂里管理}
掉到别组因反对领导处理不满,不去上班而旷退。劝退的因在社会上有点势力被劝退处理。我因厂长故意整我,而反对跟领导顶了几句。却被厂里以不受厂里管理而开除。
厂里做的决定:旷工的13个人给予4月28--5月28工资停发,7月1号开的处理。
我是在6月27号被开除的,厂里给我的处理是4月28-5月28日的工资7月1日发。5月28日-6月28日的工资被厂里扣发工资[意思是不给了]
公司做的决定对吗?这样符合劳工法吗?
你可以就开除一事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并要求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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