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被告知该份遗嘱不成立,必须要立遗嘱人本人到公证处录音,录象才有效,为什么呢?
我的父亲在2007年2月1日立下了一份代书遗嘱,遗嘱中指定他的遗产由我母亲继承。遗书由我代书,父亲和三个见证人签字。后来我父亲病情加重,在2007年2月5日去世。我和母亲在处理完父亲的后事后,到广州市房产局办理房屋转名手续,不知为何该份遗嘱不被承认,后来我们到当地的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也被告知该份遗嘱不成立,必须要立遗嘱人本人到公证处录音,录象才有效,为什么呢?
位律师回复你是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代书,该民事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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