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答应限额赔偿4万元,而且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是侵权赔偿,不应采用,不知这理由能抗辩吗?
最近,代理了一个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我的当事人按<合同法>把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客运公司以违约责任告上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进行赔偿);
而客运公司以<合同法>中没有规定赔偿标准,且<道路运输条例>对旅客伤亡有明确限定赔偿,只答应限额赔偿4万元,而且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是侵权赔偿,不应采用。不知这理由能抗辩吗?
违约与侵权竟合时,权利主张人享有选择诉因权。因此,该理由不能抗辩。
最近,代理了一个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我的当事人按<合同法>把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客运公司以违约责任告上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进行赔偿);
而客运公司以<合同法>中没有规定赔偿标准,且<道路运输条例>对旅客伤亡有明确限定赔偿,只答应限额赔偿4万元,而且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是侵权赔偿,不应采用。不知这理由能抗辩吗?
违约与侵权竟合时,权利主张人享有选择诉因权。因此,该理由不能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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