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3、按劳动法第二十六第三款,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哪项申请事由比较有利?

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3、按劳动法第二十六第三款,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哪项申请事由比较有利?,第1张

我到公司工作已14年,4月29日公司以《人事通知》的形式送达我所在部门(非本人签收),我的岗位已划归下属的一家全资子公司,现子公司通知我去新签劳动合同(坚决不签)。我与公司原来一年一签的合同5月31日到期,我已于5月19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要求签订无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申请”(公司人事部不肯签收)。5月31日后,若公司既不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拖延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我还要继续上班?我的主要目的是拿到经济补偿金,应该怎么办?
若要求劳动仲裁,主要事由:1、改变工作条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2、公司4月29日出具的《人事通知》实际上已构成单方解约,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3、按劳动法第二十六第三款,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哪项申请事由比较有利?谢谢

位律师回复

如果你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经济补偿金,建议你转移工作单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来实现,否则合同到期后,你很难获得赔偿.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向职工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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