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毁灭证据,我们该怎么维权?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我想问的是:1.上面的第一条和第三条比较,是不是说在工作场合,因工作原因但不是意外,而是由于操作者自己操作不当造成的手指断掉等事故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2.用人单位毁灭证据,我们该怎么维权?
也能认定为工伤,只要证明在工作时间受到伤害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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