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怎么办,如果我想上班需要找什么部门能解决问题?
我是因工伤造成右大腿截肢,伤残等级是四级,目前单位以国家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5章第33条的规定,保留我劳动关系,让我退出劳动岗位,可是我现在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可以从事一些本单位别的工作,我想咨询一下,单位让我退出劳动岗位合理吗,单位这么做和国家颁布的残疾人保障法中的第4章的一些条文不符,我该怎么办,如果我想上班需要找什么部门能解决问题,请各位律师比较详尽的解答一下,谢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让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实际上是对职工的一种保护,如果你可以做力所能及的工作,你可以向单位申请,如果单位不同意,你可以自己作些其他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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