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合伙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有所欠缺,存在瑕疵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四)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六)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九)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假如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只载明了上述第一、四、五、六、七共项内容,而对其余二、三、八、九项内容未进行约定,
请问:这样的合伙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有所欠缺,存在瑕疵呢?
是有瑕疵的的合同,二可能引起构成纠纷主要是各方对经营范围有异议;三是不能缺少的。其他可以不作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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