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不属于特殊情况,有什么办法呢,胜算多少,这属于人身伤害赔偿吗,能要求学校给与多少赔偿?
我今年50岁了,工厂破产后,我和老婆都买断在家。71年时,我还在读书,学校组织我们到工厂实习,眼睛受伤。后学校报了住院费。由于右眼完全看不见,害怕左眼也有伤害。75年时,学校和我签订证明协议,同意继续观察治疗。2004年12月,经学校同意,我到成都市伤残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7级。案件时间跨度很大,我知道法律规定了一定的时效,但也说特殊情况例外。
请问法院能否受理?时效有没有过?怎么计算时间?如果过了时效期,请问属不属于特殊情况,有什么办法呢?胜算多少?这属于人身伤害赔偿吗?能要求学校给与多少赔偿?非常谢谢!
法院应当受理。时效的问题是在开庭时被告方来提出的。2004年底学校同意你的的伤残鉴定会对你有所用处。具体赔偿要结合具体情况和当地的情况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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