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全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2010-04-21
鲁人社发〔2010〕21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部队驻鲁单位:
为维护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0〕7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各市、县(市、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9.6元/小时、7.8元/小时、6.5元/小时(各市、县(市、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三、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四、各市要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最低工资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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