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回复】企业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的个税、企税、增值税操作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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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内容:

企业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请明确回答,不要罗列政策,谢谢!1.是否需要进行个税的代扣代缴,具体的依据是?2.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3、取得团体意外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答复时间:2023-02-17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您需要结合您购买的团体意外险,核实该意外险是不是能分割到员工个人名下,若可以,则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若不能分割的,则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能扣除的商业保险有:财产保险、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险、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除了雇主责任险,其他的都能排除掉,因此建议您跟保险公司核实您所说的集体意外险是否属于雇主责任险,不是的,就不能扣除。具体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等。3.如果是集体福利则不能在增值税上抵扣。具体可以参考(财税2016 36)第27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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