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布局规划生效前受理的申请从旧还是从新?

合理布局规划生效前受理的申请从旧还是从新?,第1张

有同事咨询一个关于新旧合理布局规划如何适用的问题,原本觉得这个东西似乎没啥可争议的,参考刑法“从旧兼从轻”的适用规则也就可以了,但深入思考一下,突然发现并不是这么简单,这里面还是有一些适用规则的特殊情况,有必要写出来供大家参考。

案情很简单:A县新修订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于2022年9月1日施行,A县烟草专卖局于2022年8月31日受理了张小毛的新办申请。经过实地核查,张小毛的申请地点与最近的卷烟零售点距离为50米。按照旧合理布局规划的规定,两个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40米,新的合理布局规划将这一距离标准修改为60米。也就是说,按照旧合理布局规划的规定,张小毛能够取得行政许可,但是按照新的合理布局规定,张小毛就不能取得行政许可。那么,这种情况下,究竟应当适用旧的合理布局规划还是新的合理布局规划呢?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参考刑法适用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出现新旧合理布局规定冲突的,首先适用旧合理布局规划,如果新合理布局规划的内容条件更为宽松则适用新合理布局规划。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适用新合理布局规划,因为自新合理布局规划生效之日起旧规划同时废止,不可能适用旧规划调整新的行政法律关系。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遵循“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哪个合理布局规划对行政相对人更有利则优先适用哪一个。其实第三种观点只是第一种观点的变体,无非是显示自己“不走寻常路”而已。

那么,上述观点种哪一种观点更为合理呢?我们看看行政诉讼领域是怎么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许可案件,应当以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后实施的新的法律规范为依据;行政机关在旧的法律规范实施期间,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至新的法律规范实施,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不利于申请人的,以旧的法律规范为依据。

上述规定虽然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许可案件时适用的法律规范,但对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后适用新法还是旧法问题无疑具有指导意义。如果行政机关不按照上述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则将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行政违法。

在新旧合理布局规划的适用上,同样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烟草专卖局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即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且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时新合理布局规划已生效的,应当适用新的合理布局规划。

2.烟草专卖局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即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延长审批时限(即四个工作日)的,应当有充分正当的理由且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程序。满足上述要求的,应当适用新的合理布局规划。如果不存在充分正当理由,仅仅为了不发许可证而延长审批期限,故意拖延至新合理布局规划生效,且适用新合理布局规划不利于申请人的,应当适用旧的合理布局规划。

3.烟草专卖局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至新合理布局规划实施,且适用新合理布局规划不利于申请人的,适用旧合理布局规划。

4.无论适用新旧合理布局规划,均应当遵循公平性和同一性原则,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同等对待,不可出现相同情形选择性适用新旧合理布局规划的情况。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DABAN RP主题是一个优秀的主题,极致后台体验,无插件,集成会员系统
白度搜_经验知识百科全书 » 合理布局规划生效前受理的申请从旧还是从新?

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提供最优质的资源集合

立即查看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