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表达 | 权 · 利,第1张

——我总好奇,当先民看这世界,想要说些什么的时候,为什么这样造字遣词?


初表达 | 权 · 利,第2张


,《玉篇》讲:

权,黄英木也。又称锤也。

是说本是树木名,假借为秤锤。字形上,繁体写作權,木是形旁,指黄英木是木本植物,雚(guàn)则是声旁。由秤锤义又引申为衡量、权利、权力、权变等义。

利,《说文》讲:

利,铦也。

是锋利的意思。字形上,由禾由刀(刂)会意,整个字以收割庄稼表示刀具锋利。或说利是犁的初文,“ 刀 ” 其实是 “ 力 ”,力是耒的象形,整个字表示犁土播种。引申为顺利、利益等义。

权利,法律用语,源自日文对 right 的翻译,清末由留日学生传入。然而这翻译在当时颇有争议,因为权利一词古汉语早已有之,指权势及货财,是负面的词义,与 right 的正面意义大相径庭。这也就无怪当年有颟顸的官员望文生义,反觉权利二字 “ 鞭辟入里 ” —— 有权力即有利益。

至于作为法律用语的权利的定义,有中规中矩的教科书,亦有汗牛充栋的私见,而我最爱王泽鉴先生的娓娓道来——

人群共处,各有需求,涉及不同的利益,不免发生冲突,为定纷止争,法律乃在一定要件之下,就其认为合理正当的,赋予个人某种力量,以享受其利益。是所谓权利者,指享受特定利益法律之力。

娓娓道来,却道出 “ 法律之力 ” —— 不用你的蛮力,不要你 “ 同态复仇 ”,不让你因弱小而无助,不让你因无知而受欺凌,自有法律支持你的对,有程序保障你的对,于是人便可为温文尔雅的公民。

然而古人又教诲我们 “ 徒法不能以自行 ”,要不怎么总可见贪赃枉法、欺压良善、逍遥法外。于斯时,法律又是文明人的刀枪,需要有人把它拿起来,让躺在法典里的那些正义成为人间活的正义。于是我又愿称这样的勇者为温文尔雅的好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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