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行船舶压载水的排放报告与管理,您做对了吗?
《国际船舶压载水及其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BWM公约,以下称“公约”)于2017年9月8日正式实施,2019年1月22日对我国正式生效。按照《公约》要求制定的《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也在同一时间同步生效。《办法》里要求国际航行船舶在排放压载水前应当进行作业报告。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压载水作业报告都有哪些要求吧。
一、法规要求
《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船舶排放压载水应当提前12小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靠泊后由船舶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国际船舶进出口岸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压载水报告单》。报告单可书面提交或者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要求采用电子数据上传的方式提交。
注:《压载水报告单》在《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里,一般可由船上人员填好,船舶自己或船舶代理按照报告单信息在网上进行国际航行船舶压载水作业报告。
二、适用船舶
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国际航行船舶。
不适用于以下船舶和海上设施:
(一)国内航行船舶,包括在内陆与香港、澳门、台湾港口之间 航行的船舶;
(二)设计或建造不携带压载水的船舶;
(三)渔船、军用船舶和公务船;
(四)密封在压载舱内不排放压载水的船舶;
(五)海上固定和移动式平台。
三、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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