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典》第75条看公司设立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 :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设立人就相当于筹备组,是法人成立之前的过渡。
因为公司最终有可能成立(1),也有可能不成立(2);而设立人从事民事活动,有可能以设立人自己名义(1),也有可能以公司名义(2),所以2*2,相应地就有四种情形。
1、设立人以公司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且公司顺利成立。
:法律后果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2、设立人以公司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公司未成立。
: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如果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则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的意思就像打群架的时候一样,你可以尝试切他中路,只瞅准一个人打,也可以来一套日字冲拳打十个。
(建议让对方先动手,这样算正当防卫,不对,建议报警…)
比如张三、李四、王五3人,以“法外狂徒”公司名义租了你家房子,但是公司未设立,还欠了你家租金,那你可以把张三李四王五都告了,也可以只告张三——张三支付了全部租金以后,他可以向其他两人追偿。
而且在现实中,租一个房子还要三个人手拉手出马,情况也不多见,很有可能作为房东的你,只留下了张三的身份信息,那你就只起诉张三就行了,没必要为了查李四王五的身份信息,徒增更多的诉讼成本。
3、设立人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且公司顺利成立。
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继续上个例子,张三以自己名义和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之后公司顺利成立。这个时候,作为房东的你可以向张三要求支付租金,也可以向公司要求支付租金,选择权在你,你就是法条中说的第三人。
4、设立人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公司未成立。
公司不成立,民事主体都不存在,当然只能是由设立人来承担责任了。
和上文一样,张三支付租金后,可以向李四、王五追偿相应份额:出来混就是讲义气,有福同享、有难同担!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除了第一种情况,剩下三种情况,设立人都是可以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的,通俗点就是:吃着火锅唱着歌,一不小心成被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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