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实务丨Pre-IPO企业员工股权激励实务分析

IPO实务丨Pre-IPO企业员工股权激励实务分析,第1张

IPO实务丨Pre-IPO企业员工股权激励实务分析,图片,第2张

前言

公司创立发展到上市之前(Pre-IPO),除了员工薪酬及福利之外,多数公司会选择将股权激励作为留住公司人才的方法。股权激励有利于绑定关键员工,在税务筹划方面也有一定优势。

基于我们对近期[1]已上市或拟上市50家公司的梳理,其中35家公司在上市前实施了员工股权激励。根据企业性质的不同,划分如下表所示:

企业性质

数量

实施股权激励

数量

实施数量

占总数比例

民营企业

44

33

75%

国资控股

6

2

33%

总计

50

35

70%

企业在上市前如何设计股权激励方案、确定授予股权激励形式及授予对象,以使得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合法、合规,需要结合专业机构意见及企业自身现状予以制定和实施。根据实务经验,我们就员工股权激励过程中一些常见问题进行分析。

一、股权激励架构设计要点

……

1

股权激励的主要实施形式

实践中,股权激励的主要实施形式如下:

IPO实务丨Pre-IPO企业员工股权激励实务分析,图片,第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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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1)限制性股票:按照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方案,激励对象获得在一定期限内股东权利受限的公司股票。实践中,公司通常可以设置该等受限时间内的考核条件,如公司内部考核指标、未出现不合规合法的行为等。

(2)期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项权利,即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相比于限制性股票,期权仅为一项权利,激励对象接受授予时未成为公司股东。

(3)股票增值权或虚拟股权:仅与公司股票的价值相挂钩,激励对象无需出资(或象征性出资),不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转让权等与股东身份相关的权利,而仅可以享受公司股份增值或利润分配的现金权利。

2

股权激励平台搭建

股权激励的实施既可通过直接持股形式,也可以通过间接持股(股权激励平台)形式进行,主要对比如下:

持股方式

境内监管手续

劣势

直接持股

1.激励效果最为显著。

2.激励对象可自由转让股权,激励对象更具有主动性。

3.操作简单,无需另行新设平台。

1.激励对象数量将受到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50人/200人)的限制。

2.因激励对象离职等情况,可能导致公司直接层面的股权频繁变动,未来手续较为繁琐。

3.激励对象持股比例较高可能影响控制权稳定。

间接持股

通过有限公司

上市前可避免因激励对象离职等原因导致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

1.以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法定税负较高(具体分析可参见下文)。

2.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能无法形成对持股平台激励对象的有效控制。

3.激励对象处置间接股权的自由度较低,且未产生更为直接的激励效果。

通过有限合伙

1.上市前可避免因激励对象离职等原因导致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

2.税负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具体分析参见下文)。

3.内部治理更为合理,公司实际控制人可通过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实现以较小比例合伙份额控制有限合伙的目的。

激励对象处置间接份额的自由度较低,且未产生更为直接的激励效果。

根据我们对近期上市公司(以50家上市公司为样本)的统计,共有35家(拟)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其中,以直接持股形式进行股权激励的仅4家(包括以直接持股与间接持股形式相结合的1家上市公司),而以间接持股形式进行股权激励的达到31家,且多以合伙企业形式作为持股平台。

采取持股平台形式的主要优势如下:

(1)从持股平台自身角度,有限合伙的形式比有限责任公司更为灵活,如合伙企业减资等事项无需履行有限公司冗长的流程;

(2)从持股平台管理角度,有限合伙可由GP进行管理,相比公司全体股东按照持股份额共同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更为简单高效;

(3)由于公司上市前多轮融资可能带来股权被稀释等效果,由创始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任持股平台的GP,可以增强创始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力;

(4)从激励对象的税负来看,有限合伙更具有优势,具体如下:

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

受让取得激励份额税负

股东/合伙人层面:

未办理递延纳税备案的,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照3%至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已办理递延纳税备案的,员工应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获取股权的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投资收益所得税负

持股平台层面:企业所得税(一般而言为25%);

股东层面:转让所得投资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20%);

整体税负达到45%

持股平台层面:不产生税负

合伙人层面:转让所得投资收益缴纳5%-35%的个人所得税(为超额累进税率计算,部分税务洼地的税务局统一按20%的税率申报有限合伙层面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但需要结合合伙企业的注册地等实际情况判断)

3

股权激励所占比例

根据我们的统计,近期35家实施股权激励的(拟)上市公司(以50家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择选)中授予激励对象的总激励股权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从1%至60%不等,具体如下:

IPO实务丨Pre-IPO企业员工股权激励实务分析,图片,第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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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图,上市前实施股权激励的份额比例多在5%至20%之间。

具体应当授予激励对象多少总额,并无恒定标准,上市公司一般会根据股权结构、股本大小、业务类型及上市预期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股权激励总额大小。

根据A股IPO涉及的上市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拟上市企业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因此,对于上市前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计划,可以此为参考。

IPO实务丨Pre-IPO企业员工股权激励实务分析,图片,第5张

二、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定价及行权条件

……

1

激励对象的范围

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拟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的身份作出限制,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遴选出合适人员作为股权激励对象,一般包括公司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激励的其他员工,原则上应为公司员工。

参考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案例,也有非员工的兼职顾问、供应商、经销商、实际控制人亲属或员工亲属作为激励对象的情况。但针对上市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应当需要适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限制[2]。

实践中也经常遇到一些问题,如非公司员工(包括离职员工、控股股东其他控制企业的员工)是否可作为激励对象?我们理解:

(1)非员工可以作为激励对象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规定:部分首发企业上市前通过增资或转让股份等形式实现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员工、主要业务伙伴持股。对于该等情形,发行人报告期内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股份的交易,在编制申报会计报表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可以在上市前以增资或转让的形式实现员工与非员工的持股,但需要按照股份支付进行相关会计处理。注册制板块的拟上市公司,亦可参照该等规定执行。

(2)非员工作为激励对象的关注事项

结合美新科技、新相微、荣亿精密等IPO案例,非员工作为发行人股权激励对象一般因其对公司做出过重要贡献、或对公司发展较为重要,且公司应当在监管反馈问题中详细论述作出的具体贡献或对公司重要的原因。

如为离职员工的,则需要进一步确认保留激励份额是否为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否符合股权激励方案中已制定的程序等。

我们理解,公司在确保股权激励对象范围选定合理、内部程序严格遵守、授予价格公允、授予条件合理、发生离职或转让情形处理妥当的前提下,包括外部顾问、公司供应商、经销商、实际控制人亲属、离职员工等参与股权激励应不会构成上市的法律障碍。

此外,非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未来IPO前需要虑公司股东人数穿透后是否超过200人的问题。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规定,离职员工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仍持有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可不视为外部人员。新《证券法》施行之前(即2020年3月1日之前)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员的,可不做清理,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公司员工部分按照一名股东计算,外部人员按实际人数穿透计算。但上述规定未说明新《证券法》施行之后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中存在外部人员如何处理。参考案例豪江智能(创业板已过会,提交注册),其存在设立于2020年3月1日之后的员工持股平台,且其中包含部分外部人员,并未被要求进行清理,但在计算股东人数时,相关混合平台内的所有人员(包括员工)均穿透计算在内。

2

授予对价

实践中,激励对象对公司(持股平台)进行增资、或公司原股东向激励对象转让股权,为常见的激励实施方式。对于上市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期权的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协商,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如果是上市前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计划,现有法律未明确规定,可参照前述标准执行。

从程序上,公司首先需要考虑按照公司融资或整体变更时签署的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及合资合同等约定,公司原其他股东是否具有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或一票否决权,如存在该等优先权利,需要提前通过合法有效的内部决议作出决策,以避免激励过程中产生程序瑕疵或内部争议。

针对激励股权的授予价格,需要考虑因股份支付而对公司产生的费用成本,会影响IPO报告期的利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定义,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公司通过授予激励对象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如激励对象取得激励股权的价格低于该股权的公允价值,公司应当按照股权激励的实际价格与该股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股份支付费用,并相应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股份支付带来的主要问题即影响企业当期利润。股份支付费用会对公司产生如下影响:(1)公司准备上市,且选择的上市条件与净利润挂钩的,则过高的股份支付费用可能导致报告期内公司利润不再满足上市条件;(2)公司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过高将导致公司利润降低,进而影响到发行价格、募集资金总额及公司市值等。

根据实务案例,按照经审计或评估的股权价格或在同期投资机构的入股价格的基础上进行一定折让实施股权激励更为常见。

3

行权条件

对于限制性股权或期权形式的股权激励,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行权条件。

实务中,行权条件通常需要参考业绩考核指标。业绩考核指标通常可以在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如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指标)的基础上,结合激励对象的具体职位选取合适的考核标准,如经济增加值、业绩完成度、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净利润增长率等。行权条件中一般还设置有行权期或锁定期,该等期限亦可由公司自由确定。

如公司拟享受股权激励对应的递延纳税政策,需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以下简称“101号文”)的规定确定行权期及锁定期[3]。

此外,于上市前制定、于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应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设置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相关指标应当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上市公司可以公司历史业绩或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公司业绩指标对照依据,公司选取的业绩指标可以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分红等能够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以及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司不少于3家。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则由上市公司自行确定。

对于上市前已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则没有业绩考核指标的强制性要求,但是在实践中公司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IPO实务丨Pre-IPO企业员工股权激励实务分析,图片,第6张

三、其他需重点关注的问题

……

1

递延纳税备案的适用

“递延纳税”的概念来自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其中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从公司以低于公允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照3%至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101号文的规定,具体而言,获得上述递延纳税备案的条件如下:

基本条件

境内居民企业

程序要求

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激励标的

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公司股权,可以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

激励对象

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授予期限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

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

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行权时间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行业限制

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包括畜牧业、渔业、采矿业、房地产业等传统行业)

特殊入股方式

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备案要求

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简称69号文)的相关文件),并按照101号文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根据101号文的规定,“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也就是激励方式应当为直接授予股权激励才能符合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如公司经常通过持股平台向员工授予激励股权,员工属于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目前实操中,大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认为通过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不能适用101号文所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但是,个别地区的税务机关存在不同观点,认为在此情形下可以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并为企业办理了递延纳税备案。上市公司(如百奥泰、利元亨等)的案例显示,广州、宁波等地税务局对持股平台形式办理递延纳税备案均存在一定沟通空间,具体可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确定是否可办理递延纳税备案。

值得关注的是,《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下称“69号文”)进一步明确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资料报送的义务,即无论是否满足递延纳税备案的条件,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次月15日内,均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因此,未来无论公司股权激励是否选择办理递延纳税备案,均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的具体情况。

2

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如因历史原因未实施股权激励,在准备上市过程中又因报告期内时间表紧张,无法在较短时间内制定并执行期权激励计划,可考虑采取于申报前制定、并于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之方案。

该等“带期权激励计划申报上市”的机制于科创板首创,并逐步适用于创业板、主板。目前,《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科创板审核问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审核问答》”)中均对该等机制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实践中,也存在较多已成功的上市公司案例(如格科微、青云科技、上海合晶、博众精工、中控技术、沪硅产业、格力博、海和药物、仁会生物、天智航等)。

根据我们对各板块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机制的对比,上述《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科创板上市审核问答》、《创业板首发审核问答》对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的主要要求基本一致。

结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我们将上交所及深交所“带期权激励计划申报上市”的相关要点归纳整理如下:

激励对象

1、前提条件:符合相关上市板块的规定。

2、允许情形: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上含外籍员工),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3、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独立董事和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期权行权价格

股东自行商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预留权益及比例要求

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且不得设置预留权益

特殊期间

在审期间,发行人不应新增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不得行权;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表日后行权的,申报前须增加一期审计

实控人稳定

在制定期权激励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控制人稳定,避免上市后期权行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锁定期

激励对象对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信息披露要求

1、期权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制定计划履行的决策程序、目前的执行情况;

2、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原则,以及和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的差异与原因;

3、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

4、涉及股份支付费用的会计处理等

中介机构核查要求

1、期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以上要求;

2、发行人是否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信息;

3、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及结果是否合理;

4、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其他特殊要求

激励计划的必备内容与基本要求,激励工具的定义与权利限制,行权安排,回购或终止行权,实施程序等内容,应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北交所因其自身定位缘故,不同于上交所及深交所,其上市公司均曾为新三板挂牌公司,有关挂牌公司上市前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主要适用的员工持股激励计划的规定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等)与上交所、深交所的规定存在一定区别;北交所允许上市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依法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于上市后继续实施,并继续执行挂牌期间内制定的限售安排和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和行权价格等事项。相较而言,北交所上市公司在上市前适用的相关要求,与主板、科创板、创业板的申报企业存在一定区别。目前申请于北交所上市的挂牌公司睿泽科技披露了未来上市后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前述规定,我们对北交所企业上市前(即作为新三板挂牌公司)在制定员工股权激励方案时,需要满足的主要条件归纳如下:

激励方式

股票期权:挂牌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挂牌公司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修正)》的规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包括监事

股票来源

①向激励对象发行股票;②回购公司股票;③股东自愿赠与及;④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激励计划时间

1、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10年;

2、挂牌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行使权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与首次行使权益的间隔不少于12个月,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各期行使权益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总额的50%;

3、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并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定价方式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有效的市场参考价的50%;

2、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有效的市场参考价

授予数量

1、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30%;

2、设置预留权益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资金来源

挂牌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等

通过实务案例来看,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一般不会对公司IPO产生实质不利影响,公司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设置期权激励计划,但需注意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和要求实施期权激励计划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IPO实务丨Pre-IPO企业员工股权激励实务分析,图片,第7张

注释

向上滑动阅览

[1] 截至2022年12月5日,笔者选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中近期上市公司中的50家企业进行比对。

[2]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主体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注册制对此有所放松,如该等激励对象属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进行激励);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根据101号文,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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