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并非不处罚 检察意见书督促“刑行”衔接

不起诉并非不处罚 检察意见书督促“刑行”衔接,第1张

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背景下,乌审旗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严把起诉关,对应当严惩的刑事犯罪案件依法提起公诉;同时,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充分释放司法善意,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判处刑罚的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在此情况下,运用非刑罚处罚措施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尤为重要。

不起诉并非不处罚 检察意见书督促“刑行”衔接,图片,第2张

2月16日,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盗窃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承办检察官对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进行了训诫。为避免“不诉了之”,围绕“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乌审旗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向侦查机关发出给予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书”。“训诫+检察意见书”,规范且具有“仪式感”的程序既能够起到预防被不起诉人再犯的作用,也实现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无缝衔接”。

下一步,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将结合办案实际,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深化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探索“不起诉+”新模式推进不起诉决定的“后半篇文章”,最大限度发挥检察机关在修复社会关系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传递检察温度,彰显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中的智慧和力量。

转自:乌审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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