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5条裁判规则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5条裁判规则,第1张

来源:法信

1. 恶意设立抵押权以逃避债务,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法律行为——北京森桦建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汪某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给付义务,在生效判决执行期间与相对人签订抵押合同,将其不动产抵押给相对人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行为人与相对人依据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影响了第三人的债权实现,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法律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

案号:(2022)京0106民初11301号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2年11月3日

2. 明知房屋遗产与其他法定继承人共有却私自签订赠与合同处分整套房屋,构成恶意串通——彭某1与彭某2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与相对人作为家庭成员及法定继承人,在明知房屋遗产属于与其他法定继承人共同共有的情况下私自签订赠与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因房屋遗产属于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且行为人与相对人在赠与合同中处分的是整套房屋遗产,赠与合同应属全部无效。

案号:(2022)京02民终6355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2年7月7日

3. 委托他人通过非法程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该委托合同应属无效——吴某某与鲁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明知自身不符合办理提前退休的条件,不能通过合法程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仍为非法的目的委托相对人为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属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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