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11)未休年假的补贴

个人所得税(11)未休年假的补贴,第1张

个人所得税(11)未休年假的补贴,第2张

根据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关于职工带薪休假规定,无论机关团体,还是企事业单位,包括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对其工作人员,只要连续工作的一年以上的,每年都应享有保留职务、保留工资的一定期限假期,又称年休假。

如果因工作需要,同时又征得了员工的同意的情况下,单位可以不安排年休假,但对未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应按应休未休假的天数,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那么对于个人因未休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是否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征税那么,又名按什么税目来征收个人所得税?

回答这两个问题,还应当看税法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因未休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首先与任职或受雇有关。如果没有任职或受雇关系,那么年休假的补贴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任职或受雇是取得年休假的前提条件;其次,按《个税法实施条例》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定义,企业给员工发放的补贴就是工资薪金的一部分。

因此,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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