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讯问笔录制作方法

审查逮捕讯问笔录制作方法,第1张

作者:孙明霞(山东省潍坊市检察院),国慧霞 (潍坊市潍城区检察院),陈洁玉(潍坊市检察院)。

来源:《人民检察》2023年第4期;节选自《审查逮捕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一文,本推文题目为法官隔壁所加。

审查逮捕讯问笔录的正文部分是讯问笔录的重点内容。在围绕不同罪名要件和特点讯问犯罪事实的基础上,通过讯问了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准确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和羁押必要性,从而准确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提高审查逮捕案件办理质量。

1.核实犯罪事实。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首先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这部分内容要准确清楚地证明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起因、后果、涉及的人和事等,对于能说明案件性质的关键情节、有关证据、有明显矛盾处等重要情况,尤其应准确清楚地记录下来。如果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辩解,应当详细记录其辩解理由和依据,与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不一致的,应讯问其翻供或供述不一致的原因。此外,还应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作案时心态、事后有无串供、有无同案犯等。
2.评价社会危险性。通过讯问,深刻把握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款规定的社会危险性情形,准确评价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逮捕的社会危险性。
(1)讯问基本情况。文化程度及从业经历会影响犯罪嫌疑人对犯罪行为危险性的认知。明确犯罪嫌疑人在本地有无固定住所、是否系流窜作案,可以评估对其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是否会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实施新的犯罪等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或一年内曾故意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前科劣迹行为的,应综合评价其是否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2)讯问同案犯及被害人相关情况。讯问是否有同案犯在逃,以评价是否可能存在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以评价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对被害人实施打击报复。
(3)核实到案经过。为准确掌握犯罪嫌疑人到案全过程,应在讯问中核实犯罪嫌疑人如何到案,认定其是否具有自首等从轻减轻情节,结合讯问有无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线索,核实是否存在立功可能。
(4)当事人和解、认罪认罚情况。犯罪嫌疑人是否退赃退赔,是否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双方矛盾是否化解、是否认罪认罚等,是影响犯罪嫌疑人量刑的重要因素,也是考量其有无社会危险性的酌定情节。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明确指出,应当将认罪认罚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3.审查羁押必要性。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还需经过讯问确定犯罪嫌疑人有无羁押必要性。
(1)年龄及家庭情况。应从犯罪嫌疑人是否为未成年人、是否已满75周岁等年龄方面考量其羁押必要性。家庭情况包括配偶、子女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重要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应核实犯罪嫌疑人是否是生活不能自理的家庭成员的唯一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是否具备对其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条件。
(2)身体健康状况。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对于女性犯罪嫌疑人,讯问其是否怀孕或正在哺乳期。对于精神状况有明显异常的犯罪嫌疑人,应结合走访家属、邻居及调查既往病史等综合判断其精神状况,必要时建议公安机关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在讯问时,应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从而判断是否有羁押必要性。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4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讯问时应注意了解犯罪嫌疑人违反规定的具体原因,把握好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度,综合判断是否有羁押必要。
4.侦查活动监督。
(1)权利义务告知。讯问时应当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犯罪嫌疑人系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外国籍人等,应为其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翻译。侦查机关是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权利,是检察机关监督的重要内容。
(2)采取强制措施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审查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合法,羁押是否超期。对于违反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规定的案件,需审查违反规定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3)是否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如犯罪嫌疑人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系政协委员的,应监督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提请批准逮捕时,是否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是否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其所属的政协组织。
(4)聘请律师权利保障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聘请律师,审查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时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有无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是否告知其因经济困难未委托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如果系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为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5)其他相关情况。对于案件中有鉴定意见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并了解侦查机关是否告知其鉴定意见结果;讯问查封、扣押情况,以此监督侦查机关在作案工具等物证或者赃款扣押等程序上是否合法;讯问侦查机关有无刑讯逼供等需要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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