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医疗器械整机与零件、附件的认定问题
90.18至90.21是主要与医疗器械相关的品目,四者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都没有在一、二级子目为“零件、附件”进行专门列目。
因此,根据第九十章注释二(二)及归类总规则六,很多医疗器械专用的零件、附件其实是与所适用的整机归在同一六位子目的。
这样的编排,多少可以理解为与医疗器械这类商品的特点存在一定的关联。这是因为“零件、附件”实际上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而对于复杂的医疗器械而言,其零件、附件本身依然可能属于医疗器械的范畴。比方说,与内窥镜配合使用的吻合器,就既可视为一种内窥镜的附件,本身又是品目注释具体列举的一类器械(外科用缝合器)。
为此,对某些医疗器械进行为“零”为“整”的判定,从商品学的角度其实是比较困难的。然而,虽然协调制度的层面没有对医疗器械的“零件、附件”作出拆分,但我国十位商品编号却存在相应的要求,且主要涉及暂定税率和信息技术产品等,则一般的机电商品(例如,焊接设备)即便不和与之联用的发生器或类似装置一同报验也不会影响其作为“整机”来归类,可对于诸如微波手术刀等有源医疗器械而言,这项“普适”的机电归类原则就可能受到挑战——单独报验的手术电极到底属于“电子的其他医疗、外科用仪器器具(整机)”呢,还是“电子的其他医疗、外科用仪器器具的零件及附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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