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判例:未按照离婚调解协议实际抚养未成年子女,对其执行抚养

北京高院判例:未按照离婚调解协议实际抚养未成年子女,对其执行抚养,第1张

北京高院判例:未按照离婚调解协议实际抚养未成年子女,对其执行抚养费的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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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执行依据有给付内容且给付条件已成就,是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本案中,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由申甲每月支付2万元生活费,但前提应当是申乙与刘某共同生活,该款项用于抚养申乙成长。关于自2015年3月24日至2020年9月14日申乙实际与谁共同生活的问题,申甲与刘某各执一词,但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特别是结合申乙的陈述分析,在此期间申乙应当是与申甲共同生活。因此,刘某申请强制执行该期间的生活费没有事实基础,即要求申甲给付生活费的条件不具备,朝阳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刘某的执行申请;已经受理的,应当予以驳回。

北京高院(2022)京执监61号北京高院判例:未按照离婚调解协议实际抚养未成年子女,对其执行抚养,第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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